2023年6月,四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SO
2、NO
2、NO、O
3、CO)
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该地方标准已于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
该地标归口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单位:上海 市
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交通大学。
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的检测,比对评估等工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