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区(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各相关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枣庄市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环境监测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溯源性,经研究制定《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