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水上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水域环境污染,进一步优化国内航行海船检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制定了《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msacgc2018@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写说明.docx
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
适用范围
1.2.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m的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包括新船和现有船舶。船长小于5m的国内航行海船,如申请法定检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1.2.2 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公务船;
(2)船长大于等于20m的木质船;
(3)潜水船舶或半潜水船舶;
(4)游艇[ 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5)渔船;
(6)移动式平台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实施与应用
1.3.1 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国内航行海船接受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应符合本规则规定。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技术规则》发布前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以下均简称技术规则)是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的技术依据。
1.3.3 除本规则相应规定外,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检验还应分别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的相关规定。
1.3.4 公务船的检验适用本局《公务船检验规则》。
1.3.5 潜水器的检验适用本局《潜水器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
1.3.6 游艇的检验适用本局《游艇检验规则》[ 《游艇检验规则》发布前执行《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
1.3.7 移动式平台及其他移动式装置的检验适用本局《海上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则》。
制定地方性小型船舶检验的原则要求
1.11.1 各省级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区域性20米以下小型船舶(载客小于等于12人的船舶、普通货船)的地方性船舶检验规定。
1.11.2 地方性船舶检验规定的基本框架、内容和格式应参考本规则的相应规定进行编制。
检验申请
2.1.1.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照本规则第2篇或第3篇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
2.1.1.2 申请检验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申请检验的船舶:
(1)满足技术规则的要求;
(2)使用的船用产品已按照《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检验合格。
检验后状况维持和控制
2.1.3.1 检验完成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
(1)依照证书核定的航区和条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确保船舶处于适用的技术状况,特别是对于具有规定检修期或有效期的设备和系统,应当加强维护与检修;
(2)不得擅自改变或变动影响船舶安全和环保的结构布置、机器和设备等。
(3)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影响船舶安全尤其是船舶救生设备或其他重要设备的有效性时,应立即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接受临时检验。
2.1.3.2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本局相关适用规则、规定对国内航行海船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检验种类
2.2.1.1 适用时,船舶应当接受下列规定的法定检验:
(1)建造检验(包括新建船舶检验和重大改建船舶检验)。
(2)营运检验:
① 初次检验;
② 定期检验,包括:
a. 年度检验;
b. 中间检验;
c. 换证检验;
d. 船底外部检查;
e.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
f. 锅炉检验;
g. 特别定期检验[ 按交通运输部现行有效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或即将达到规定船龄的船舶的检验,即年度检验时按相应证书的换证检验要求进行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完成特别定期检验后,签发最大有效期一年的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