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6项标准意见的公告”,涉及汽车维修、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人造石制造、印刷和制鞋6大行业。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6项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提升汽车维修、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人造石制造、印刷和制鞋6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六项地方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6项标准及编制说明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8日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涂料及
清洗剂控制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或GB/T 16739.2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 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国家或广东省发布新的标准(含修改单)严于本文件要求时,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文件不适用于软体家具制造企业的发泡设施和塑料家具的成型设施,以及人造板、人造石工艺。
国家或广东省发布新的标准(含修改单)严于本文件要求时,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内人造石制造过程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人造石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其他涉及使用含苯乙烯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石材加工企业参考使用。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以及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广东省发布新的标准(含修改单)严于本文件要求时,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炼胶、硫化、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模压等工序。国家或广东省发布新的标准(含修改单)严于本文件要求时,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6项标准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