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鉴于此前发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含第一批和第二批)已对化学物质的危害与环境风险进行系统评估,从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角度考虑,生态环境部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为基础,开展定《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下称《土壤名录(第一批)》)编制工作。
《土壤名录(第一批)》筛选工作重点考虑这些物质的土壤环境赋存能力及实施土壤污染重点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共涉及一级行业分类 3 类,分别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涉及二级行业分类 22 类;涉及三级行业分类 69类;涉及四级行业分类 177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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