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您现在的位置:兴旺宝>仪器仪表网>资讯列表>《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明确六大重点任务

企业推荐

更多

《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明确六大重点任务

2022年12月08日 15:38:32 人气: 144 来源: 农机网整理
  为加快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提出到2026年,全省生猪年屠宰总量3300万头以上,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模式优化、数量适当的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其中,该规划还明确六大重点任务:
 
  优化屠宰产能布局:引导生猪屠宰产能从珠三角主销区向粤西、粤北主产区转移,逐步形成与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促进主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对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年出栏肉猪2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新建屠宰自养生猪的产加销一体化、标准化屠宰企业,不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限制。
 
  优化发展模式:鼓励生猪养殖大县、生猪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大型屠宰企业。大力推行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品牌化经营模式。鼓励屠宰企业向养殖、流通环节延伸产业链,提高生猪产品自营能力。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冷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藏车等冷链运输设备。引导屠宰企业向乡镇、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
 
  科学设置屠宰厂(场)数量:各地级以上市结合人口规模、肉品消费能力、生猪养殖出栏量和动物疫病防控等实际情况,统筹设置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生猪产品主销区严格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生猪主产区按照当地近三年肉猪出栏量的平均值计算屠宰产能,各地市原则上参照屠宰产能与15万头的比值(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最大数量。
 
  提升规模化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引导新建、迁建屠宰厂(场)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的要求建设,鼓励、支持已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采用隧道式喷淋烫毛、全自动开膛、劈半和激光灼刻等新技术、新装备。
 
  推行标准化建设: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鼓励、引导、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大力推进以监督检查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专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检验设备。
 
  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根据本规划,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准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对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设置条件的,不得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检疫制度,派驻官方兽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品质检验;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出厂(场)销售。加强屠宰环节肉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注: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键词: 生猪屠宰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qq:1097660699@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https://www.xwboo.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