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生态环境部门发挥统一监督管理作用外,还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推进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本次《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在遵从上位法的基础上,遵循“小切口、精准化”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进一步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并作出细化、补充和创设性规定,进一步适应“大生态”“大环保”格局。
为进一步提升浙江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作用,《条例》在第九条规定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科技项目清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攻关和技术转化、应用、集成、示范,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考虑到光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浙江省首次在法规层面作出关于防治光污染规定,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防治光污染方面的职责。
关于碳减排
《条例》要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加强对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将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化纤等9大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明确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完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资源和能源,减少碳排放。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推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与落后产品的淘汰工作。
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浙江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源地,《条例》专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章,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打通“两山”转化通道作出规定,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条例》第四章构建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相应支持措施、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为“两山”转化提供实现机制。
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浙江省较早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2017年12月,省财政厅会同原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制定了《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目前,已有50对54个市县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覆盖全省八大水系主要干流。《条例》在相关政策及实践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予以明确,要求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主要流域上下游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依据出入境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等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同时,《条例》还明确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按照职责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同时,《条例》强调监督考核。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督察制度、约谈制度和问责制度,强化刚性约束。完善各级政府每年向人大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制度,覆盖到省市县乡四级。《条例》落实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完善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监管、共治体系。
原标题:法宣护绿 |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部门监管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