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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集意见,涉及水质溶解氧、土壤和沉积物重金属等测定方法

2025年07月04日 14:24:01 人气: 17806 来源: 仪表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荧光淬灭法》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荧光淬灭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溶解氧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溶解氧的荧光淬灭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溶解氧的测定。本标准检出限为0.05mg/L,测定下限为0.20mg/L,测定范围为0.20mg/L~20mg/L。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福建省南平环境监测中心站、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标准验证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沧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力合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的修订。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起草单位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2012年和2018年分别进行了二次修订,起草单位分别为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扩大了方法的适用范围;修改了方法检出限;提高了四氯乙烯品质要求;增加了仪器的最小检出浓度的要求和测量方法;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的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1000ml,萃取液体积为25ml,使用4cm石英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0.01mg/L,测定下限为0.04mg/L;当取样体积为500ml,萃取液体积为50ml,使用4cm石英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0.06mg/L,测定下限为0.24mg/L。
 
  《土壤和沉积物 总铜、总铅、总铬、总镉、总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总铜、总铅、总铬、总镉、总镍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订了适用范围,增加了铜、铬和镍3种金属元素,增加了沉积物;修订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试样制备和分析步骤;增加了微波消解前处理方法;增加了干扰和消除;补充完善了各元素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补充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7年12月8日批准发布的《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铅、铬、镉和镍5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铅、铬、镉和镍5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0.25g,消解后定容体积为50mL时,5种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为0.02mg/kg~0.5 mg/kg,测定下限为0.08mg/kg~2.0mg/kg,详见附录 A。
 
  《土壤和沉积物 镉的测定 固体直接进样/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镉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镉的固体直接进样/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镉的测定。当取样量为0.5mg时,本标准方法检出限为0.02mg/kg,测定范围为0.08mg/kg~2.40mg/kg。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长沙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武汉理工大学、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科国联湖州质检研究院有限公司、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草业花卉与景观生态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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