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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中!包括液相色谱法

2025年03月05日 08:32:40 人气: 17928 来源: 化工仪器网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保障自然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在应对全球环境挑战、推动绿色转型的今天,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日前,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16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5年3月28日

 
  《水质 16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醛、酮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卢迎红、曲健、王男、张霄、任甜、徐洪波、祝琳琳、李哲、温娜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16 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16种醛、酮类化合物包括:甲醛、乙醛、丙酮、丙醛、丙烯醛、丁烯醛、正丁醛、苯甲醛、异戊醛、正戊醛、正己醛、邻甲基苯甲醛、间甲基苯甲醛、对甲基苯甲醛、2,5-二甲基苯甲醛和戊二醛。
 
  取样体积为 100 ml,定容体积为 1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2 mg/L~0.004 mg/L,测定下限为 0.008 mg/L~0.016 mg/L。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氯气校正法。
 
  本标准是对《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0-2001)的修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适用范围;
 
  ——规定了回流吸收装置的导管材质;
 
  ——减少了取样体积和试剂使用量;
 
  ——降低了硫酸汞加入比例;
 
  ——修订了方法检出限;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0-2001)废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王文雷、刘金芝、许艳芳、赵莉、高海鹏、宋永超、潘光、石敬华、陈周杰、窦筱艳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氯气校正法。
 
  本标准适用于氯离子浓度 1000 mg/L~20000 mg/L 的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当取样体积为 1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5 mg/L,测定下限为 20 mg/L,未经稀释的样品测定上限为 700 mg/L。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六价铬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朱红霞、张慧兰、周健楠、刘思铭、陈圆圆王 炜、王 婷、姜 丽、张霖琳、袁懋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六价铬的测定。
 
  进样量为 5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5 μg/L,测定下限为 2.0 μg/L;进样量为200 μl时,方法检出限为 0.2 μg/L,测定下限为 0.8 μg/L。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酸雾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4 —201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方法检出限、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样品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完善了方法原理、干扰和消除、试样制备、分析步骤;
 
  ——删除了注意事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44—2016)废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陈圆圆、周健楠、常淼、马召辉、李珺琪、刘思铭、赵珅、沈秀娥、邹本东、丁萌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技术管理负责人:张慧兰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0.4 m3(标准状态),试样定容体积为50 mL,进样体积为 25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6 mg/m3,测定下限为 0.24 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6 m3(标准状态),试样定容体积为 50 mL,进样体积为25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4 mg/m3,测定下限为 0.016 mg/m3。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
 
  5.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
 
  6.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7.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11.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2.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3.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4.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15.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16.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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