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一种能够实时、准确、高效地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技术。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指导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我部组织开展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修订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是对《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新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充,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实施环境监测或污染源监控(监测)的各类仪器仪表数据传输。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控(监测)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频次的技术要求,本标准允许扩展,但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控(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控(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
对大气环境污染源监测数据处理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废气污染物浓度因零点漂移导致的负值应直接上报,以零值参与有效均值计算统计。有效数据不满足小时数据(日数据)计算要求时,可使用统计时段内所有数据参与统计, 并进行数据标记。明确了有效数据不满足计算要求时的数据处理方式,解决了实际中零点漂 移导致的负值以负值参与数据计算的问题。
对地表水体环境污染源监测数据处理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值为零值、零点漂移限值范围内的负值或低于仪器检出限值时的有效数据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 2019)中规定的修正值参与小时均值和日均值的统计,废水混合样采用自然小时为一个统计 时段进行统计。明确了自动标样核查数据不参与有效小时均值、日均值计算,有效实际水样 比对数据参与有效小时均值、日均值计算。解决了内蒙古、四川、贵州等地反馈的实际中混 合样测量时间与流量数据可能出现错时错位并被不法企业用于偷排污染物的有关问题。
总的来说,为了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系统的各部分设计、生产、使用单位都需要 充分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标准,使标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