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经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依据、基本程序和通用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应依据本规则要求编制审定与核查实施细则, 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备案后,与本规则配套使用。文件适用于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的行业领域所属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审定与核查的依据确定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审定与核查机构应记录并保存审定过程中所有资料,自出具审定报告之日起保存至少 10 年。审定与核查机构应记录并保存核查过程中所有资料,保存期自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不少于 10 年。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对其作出的审定与核查结论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项目业主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