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和《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均明确提出,要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监测体系,加强碳排放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建立碳排放计量审查制度,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要求。
随着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碳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碳计量审查制度,不仅可以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合理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还可以为实现碳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提供计量支撑,服务国家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022年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重点用能单位、排放单位应当配备能源资源、碳排放相关计量器具,满足能源资源、碳排放相关计量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碳计量体系,为企业碳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提供计量支撑。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和修订计划,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已完成《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制定起草工作,现向各位委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提升企业计量能力的具体举措,对于推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范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计量工作要求,以及对其开展碳排放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审查,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
规范包括了审查内容和审查方法两个部分。
1.第4章至第8章规定了审查内容。审查内容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管理、碳排放计量人员、碳排放计量器具、碳排放计量数据、自查与整改等方面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在满足本规范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碳排放目标建立现代、科学、高效的碳排放计量管理体系,以实现碳排放计量管理的法制化、系统化和信息化。
2.第9章规定了审查方法。审查是在重点排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规范对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查结果报告和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范明确了碳排放计量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净购入的电力、热力消费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其他形式的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