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8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其中8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分别为《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生态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而监测标准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对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制修订,将健全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作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上述8项标准为大气、水和土壤环境监测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技术规范,对支撑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服务大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碳监测评估试点、新污染物治理与履约监测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上述8项标准,会议指出,要加强宣贯工作,全面做好解读和培训,确保监测标准落地实施,切实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化水平。同时还要持续优化监测标准管理,积极开展预研究工作,不断丰富监测标准供给。